“高效办成一件事”需“删繁就简”
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政简易从,不仅能有效降低政策执行成本,而且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效办成一件事”与行政程序的优化、简化息息相关。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的总体要求,也蕴含着通过优化行政程序提升行政效能的内在逻辑。
行政程序是指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体现在我国各项法律法规之中。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公务员法第14条要求,公务员应履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义务。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程序的简化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高效地完成行政任务、回应公众需求,降低公众参与的成本与门槛,保障人民群众“及时办结”的合法权益。以效能为导向优化行政程序,理应以尽可能简化、迅捷的程序来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
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但不能唯程序。程序的设置是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正当的行政程序可以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人民参与决策的机会、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但过于繁冗、拖沓的程序却可能会妨碍行政效率的提高,使行政相对人“望程序而生畏”,甚至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菲的时间成本与昂贵的隐性成本。在实践中,少数地方、少数部门存在“过度讲程序”的倾向,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行政程序作为自己推卸责任、不愿担当作为的借口,甚至出现“仅对行政程序负责”,而不对行政实体规则负责的不良现象。例如,有时本应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行政核查材料即可实现的程序,却被异化为要求行政相对人再次提交证明的程序;有时本可由行政机关径行决定的程序,却增加了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文件或开具相关证明的前置程序;有时本可“线上或线下”即完成的单线程序,却演变成“线上提交、线下审核”“线上预约、线下办理”的双线程序等,流程繁琐、材料繁多、当事人反复跑腿等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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