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进程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4年5月正式生效,是全球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而开展的一项共同行动。我国是公约的首批缔约国之一,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在公约生效的20年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为全球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和国家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和履约工作高度重视。首先,在公约生效之初,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牵头单位,10多个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构建了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方参与的履约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履约工作。其次,组织10多个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在国际和双边机构支持下编制国家实施计划,明确我国履约目标、措施和具体行动,2007年4月经国务院批复成为指导我国履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随后根据公约及其新增管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生效进程,制定国家实施计划的增补版。
在常规污染物控制任务繁重的大背景下,国家毫不放松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克服技术缺乏、资金不足、对社会经济影响大等困难,全面完成履约承诺。一是分批次淘汰29种类有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面禁止其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二是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通力合作,在农业、卫生、建设、废物处置、钢铁、造纸等多个行业领域通过应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在相关行业的产量或处置量大幅上升背景下,使重点行业烟气二恶英排放强度大幅下降,向大气排放的二恶英总量明显下降,大气环境中二恶英浓度呈下降趋势。三是完成历史遗留的上百个点位10万余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清理处置工作,在2015年实现所有在用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下线,并在2021年对含多氯联苯废弃电力设备实现100%环境无害化处置,提前完成2025年和2028年的履约目标,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的环境污染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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