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怎么“开”
立法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作为民主立法的重要体现,开门立法不仅是现代民主国家在立法程序、立法形式上的客观要求,是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立法领域的具体落实,也是确保各项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探索开门立法的具体方式,许多来自基层的民情、民意、民智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然而,开门立法“遇冷”的现象在各地还时有发生,低参与问题仍然较为普遍。开门立法究竟应当怎么“开”?“民声”如何更好地进入国家立法?这需要从立法的各个环节加以完善,让开门立法做到“真开门”“全开门”“常开门”,将开门立法的实践转化为高质量的立法成效。
立法前要问需于民。当前,开门立法的一个主要做法是将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这是必要的、有效的,但我们不能将开门立法简单等同于此。在当前开门立法的实践中,有以下问题要引起重视:一是存在“群众不知”的情况。如果不经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不少群众不知道立法机关的规划、计划和项目,不明白自身利益和立法之间有无重大关联,也就缺乏参与的积极性。要使人民群众有序有效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就必须依法保障公众对立法信息的知情权,保障立法信息依法向公众全面准确无迟延公开。立法信息如果不公开、慢公开、少公开,公众对立法情况不了解、不掌握、不清楚,就可能造成“走过场”形式化参与,或者“走极端”不理性参与的情况,这都不符合民主立法的要求。二是存在“群众不能”的情况。开门立法面临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实现平实语言与法言法语之间的互相转换。既要让复杂问题简单化、让群众听得懂,也要将群众建议转化成法言法语,从而有利于建议更好地被采纳。法律虽然与生活息息相关,但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逻辑缜密的法律用语如果没有详细的注解和说明,一般人可能难以理解其中的含义,也就无法真正参与其中,更不用说发表真知灼见。三是存在“群众不想”的情况。有的群众顾虑建议内容的有效性,有的群众对法律法规与自身权益关联度的认识不足等,导致参与立法的积极氛围不够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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