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文章:浅议“拆窗破网”行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长期以来,消防安全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一环,但消防安全不托底始终冲击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小火大灾”、“大险巨灾”等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的多起涉火涉爆等突发事件,均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初期影响遇险人员逃生,事故处置过程中迟滞消防救援力量救援速度,事后调查处理因为未履行查处整改责任被追责问责比比皆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施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较多,但是涉及到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较少,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好心办坏事”的结果。当前,我国法治水平日益提升,人民群众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且强制拆除等行为具有对公民组织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暴力性强的特点容易成为舆论焦点,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矛盾且不易化解。本文从规范“拆窗破网”的流程出发,提升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水平,坚定执法信心,避免因行政行为不当导致行政复议改变或者行政败诉情形出现。
一、认清“拆窗破网”行为实质
“拆窗破网”的行为定性至关重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同时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本文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扣押查封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及其他。第四十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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