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呵护孩子成长
今年6月1日是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三周年纪念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关系孩子健康成长、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性系统工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其本质要求是以未成年人权利为本位,在权衡各方利益时将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更加特殊、优先的地位,选择对未成年人最为有利的做法。该原则被称为构建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帝王条款”,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接,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观念和立法的重大进步。
三年来,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指导下,我国为保障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利提供了更为完善、科学的法律依据,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了一道更为安全的“防火墙”。新时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新问题,贯彻好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需要更精准的规则、更协调的法规衔接体系、更适宜的司法特殊程序和更紧密的社会共治机制。
明确概念内涵,约束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基本原则+具体要求”的立法模式,但未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内涵作直接界定。这一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什么对儿童有利、什么会伤害儿童,有时很难得到一个标准答案,且“最有利于”的表述本身也反映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考量,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评估权衡过程,这进一步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可能影响相关案件的公正处理。
因此,应当对该原则的内涵进行尽量明确,一方面,吸收国际法层面尤其是《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一般性内容,在理念基础、理解维度、适用范围、适用方法、优先地位等方面体现国际共识。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社会文化传统与观念加以具体化,对该原则进一步拓展丰富,适时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将优先保障、有效参与、全面发展,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与素质化发展等实质性内容纳入该原则的内涵之中,并在实践中不断更新、扩充、发展未成年人的具体权利,增强该原则适用标准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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