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提升行政复议的监督质效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党委政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今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正式实施,深入挖掘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优势,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对于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第一,行政复议监督是人民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统一。作为“民告官”的重要制度,行政复议程序应群众申请而启动,充分体现了“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这一中国共产党人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一个答案”。而由行政机关根据群众请求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我检视,运用法治方式对存在的问题和引发的矛盾及时纠正和化解,也是对“自我革命”的生动诠释,二者结合从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角度实现了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全面有效监督。
第二,行政复议监督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和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机统一。根据法律规定,群众在对行政执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认为该执法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存在违法问题,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决定停止其执行并责成制定机关予以修改。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既可以有效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也可以及时清理不合法的“红头文件”,助力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约束管理这一法治建设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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