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依据引用:6大偏差问题
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的行为规范,据以判断审计发现问题(以下简称“审计发现”),并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引用审计依据时必须遵循可靠性、准确性、时效性、有效性、针对性、辩证性等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由于对审计依据不熟悉或引用原则掌握不透彻,可能出现审计依据引用偏差问题。
一、审计依据引用中常见问题及表现形式
1.可靠性偏差
主要是指不引用依据或依据引用不足。一是审计方案或审计发现问题完全不引用任何依据。二是审计项目需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的,没有同时引用处理处罚依据。三是审计项目在实施从轻或减轻处罚时,不引用法定情节轻重的区分依据,而是根据所谓“会议研究”“集体决定”。四是在同一份审计报告或结论中,对于情节较重的公款旅游、违规采购等违纪问题引用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处理依据,而对于情节较轻的超标准接待、劳动纪律等一般性问题引用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处理依据。五是有的审计项目通知书只引用审计主体的审计计划,没有引用《审计法》关于审计职责的规定,导致法律效力不足。
2.准确性偏差
主要是指引用的审计依据不准确或不适当。一是应当引用专用法规时却引用了通用法规。一般情况下,专用条款的效力优于通用条款的效力,如确实需要引用通用条款时,应当同时引用专用条款。二是仅将原则性规定作为定性依据引用。比如某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未进行招标的问题,只引用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要求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原则性条款,未引用包括招标范围、额度、规模、标准等界限的具体条款。三是将处理处罚依据作为定性依据引用。四是同内容不同名称的法规过多引用,形成堆砌法规。
3.时效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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