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界定的“六性”原则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界定是个难点,特别对于经验少的审计人员。下面有六个原则,在进行责任界定时,可以参照使用。
一、匹配性原则
审计发现问题应该与被审计对象的权力和责任相匹配。一是从职责范围看,凡是在被审计对象履职范围内的经济事项,都与其相关,发现的问题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从履职期限看,如果在其履职期间内因决策发生的问题,被审计对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需要审计人员注意的是,任职期间和履职期间的区别,任职期间往往是从按照发文任命到免职的期间,而被审计对象可能因为实际情况,履职期间长于或短于任职期间。
二、确定性原则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要做好三个确定:一是确定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就是审计证据能够充分说明被审计对象应承担问题的相应责任;二是确定审计证据的因果性,就是问题的发生是由于被审计对象履职不当造成的,也就是问题与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有因果关系。三是确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就是审计证据能够符合相应的规章制度,认定标准适当。为做好三个确定,审计人员应该收集充分的信息和资料,并于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访谈。
三、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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