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工作中容易出现的六大问题
专项审计和年报审计不同,缺少固定的审计程序指引,缺少模板化的工作底稿。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目的制定恰当的审计程序,对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把控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等,都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
审计目的不明确
除了年报审计报告之外的审计,基本都可以称之为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各有不同的委托目的。委托目的是委托人决定的,可以是针对股权转让对净资产的审计,也可以是针对特定目的对某一科目进行审计,也可以是审计单位领导人任职期间的经济效益情况审计,等等。在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前,应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等进行洽谈。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对上述事项进行业务承接评价,以便确定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审计目的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及管理层声明书中的审计目的应与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目的完全一致。
因此,审计目的是专项审计业务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所有的审计程序都是围绕审计目的展开。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目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据此得出相应的审计结论。在报告中对审计程序的描述、所做出的审计结论,都不能脱离这个目的。
如审计目的是对某一年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那么审计程序的重点,审计结论就是针对某一年的收支情况,不可以在结论中对收支情况只字不提。
如审计目的是对资本公积的形成进行审计,审计的重点是对资本公积的形成进行详细审计,并据此得出相应的审计结论,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对全部科目的形成均进行描述,则属于审计目的未明确。
如审计目的是对单位领导人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中应根据业务约定的要求,对其在任期间的经济效益情况、资产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遵守相关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与评价,而不应仅仅是在报告中体现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检查、财务状况的审核结果等。
工作底稿模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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