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风险的98个自查清单
(一)管理层的诚信度—指管理层(个人或集体)如有机会是否有意实施舞弊行为
1.有犯罪调查或定罪记录;曾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违反证券法、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
2.近期针对公司的重大诉讼、索赔或调查及评估,以及有关过往法律事件的最新变化。
3.可能的重大违规或违法行为。
4.存在敏感的或无法律依据及凭证的交易。
5.有关挪用资产或其他舞弊行为的传言;有关有组织犯罪的传言。
6.存在已确认的、传言的或可疑的犯罪事实。
7.不能获得有关“董事及高层主管”诚信度的信息,或其诚信度相对机构规模而言明显不适当(过低)。
8.公司的专业顾问曾对公司提起诉讼。
9.有信息表明商业社群对于其一个或多个管理人员或主要专业顾问(法律顾问、银行、承销商或其他顾问)的声誉表示忧虑。
10.更换主要的法律顾问、银行或其他重要顾问,而无合理解释。
11.频繁更换审计师或其他审计师由于无法确定的原因拒绝接受委聘。
(二)忽视或不关心管理控制手段及缺乏准确的报告制度
12.热衷于以不正当手段减少应纳税的所得。
13.非主管财务的管理人员参与选用会计原则及做出重大会计估计,或对此表现出异常的关心。
14.咄咄逼人或傲慢的管理方式,例如:威吓、不尊重员工,对税务机关及监管机关不合理的争执-包括不尊重监管指引或过分追求在公众媒体中的形象。
15.存在不恰当的价值观及伦理观;不法实施、监控及加强反舞弊计划、商业伦理培训计划和员工操守准则指导。
16.管理层为达到目的可能逾越管理控制制度的规定;不理会维护有效控制制度的重要性;不能纠正已发现的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
17.某一位重要管理人员异常严格地限制员工了解信息;或者对于某些重要业务或财务职能(例如提取准备金)进行独裁控制而不允许或极少允许他人检查。
18.长期存在能力不足的会计人员、信息技术人员或内审人员。
19.最近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事件。
20.严重操控经营利润(包括严重夸大或掩盖)。
21.过于激进(非常不稳健)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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