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三定”方案
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三定”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陕政函【2010】181号)、《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陕体字[2010]50号)、公司章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陕西省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三定”方案如下:
一、董事会
(一)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7人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省政府和省体育局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省政府、省体育局的决定,并定期报告工作;
2. 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环境的变化进行必要调整;
3.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项目投资方案、资产处置、资本运作、融资方案;
4.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等,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5. 决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听取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经营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9. 制订公司合并、分设、变更公司形式(股份制改革以及与其他企业重组)、解散方案;
10.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以及业务重组和业务流程的调整;
11. 决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奖惩事项;
12. 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和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出任的董事、监事等人选;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公司控股企业董事长人选;审议并批准公司控股企业的章程;
13. 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14.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5.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6. 法律、行政法规、省政府、省体育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对省政府和省体育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