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公信力是能够引起社会公众普遍服从、普遍尊重的公共力量,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决的尊重和认同的程度。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客观反映,更是培育法律信仰、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实践证明,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罪恶不受惩处、正义无法伸张,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通过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突出表现为司法组织体系日趋合理、司法机制逐步健全、司法功能不断拓展、司法程序不断完善、司法行为不断规范、法官素质不断提高。但司法公信力建设依然面对一些难啃的“硬骨头”,其中之一就是司法公信力的评估体系尚不成熟完备。科学构建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的指标体系,客观、全面地衡量司法公信力建设水平,有利于司法机关了解、掌握、分析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并以此为“指挥棒”,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质效,切实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准确把握司法公信力的表现形式和内在要素,是构建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前提。只有找准抓手、回应关切,突出关键环节,才能确保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评估结果具有可靠性。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产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获得社会公众认同及信服的能力。
从外在表现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认知关系。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依法行权、为行为负责并接受质询,取得公众普遍的信任,体现司法权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发自内心地认可、尊重和服从,促使司法权良性运行,实现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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