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与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范文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监督法。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生动实践为制定监督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人大监督工作一直呼唤监督法。同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权,监督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和进展。一是认识不断提高。从“找麻烦”到“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从“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到“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到“既要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又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反映了人们对于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为制定监督法奠定了思想基础。二是工作不断规范。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看,六届处于摸索阶段,七届重在实践,八届着力创新监督形式,开展了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九届重视制度建设,先后就经济工作监督、司法工作监督等制定了规范性文件。2004年,中共浙江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2005年,为深入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统一思想、推动工作。省十届人大工作尤其是监督工作在规范做法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三是力度不断加大。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监督工作选题更加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确定监督对象敢于攻坚碰硬,监督内容不回避矛盾不绕开问题,注意把监督工作与其他工作结合起来,强调跟踪监督一抓到底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监督工作的力度呈现不断加大的趋势,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的好评。四是作风不断转变。人大监督工作从过去主要依靠常委会领导个人的权威,到现在着重依靠常委会集体的力量和智慧,民主集中制原则得到更好地坚持,民主作风得到进一步弘扬。总之,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生动实践和丰硕成果,为制定监督法奠定了坚实基础、积累了丰富经验、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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