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后续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安排
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后续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总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绿色发展的决定,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依规,强化分类指导,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着力健全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着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创新发展,借势借力推动全县上下思想认识再深化、政策措施再完善、落实力度再加大,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力抓好以下重点任务。
一、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针对反馈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整改质量,实现整改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研究部署整改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驻点督察结束后,每半月召开一次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二)成立整改领导小组。组建县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县领导任副组长,县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协调推进、督促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环保局,各相关县级部门、各乡镇(街道)
(三)制定上报整改方案。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正式整改方案报市委、市政府。
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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