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委监委机关党支部党纪学习教育专题研讨交流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必须在深入学纪、严格执纪、带头守纪上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下面,我谈几点体会。
一、坚持学纪知纪,重点要在把准内涵要义、吃透精神实质上下功夫
不以规矩,难成方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令行禁止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
一要把自觉学习作为终身课题。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学习纪律、熟悉精通纪律、带头落实执行纪律。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个人日常自学的“案头卷”,静下心来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悟;要把党纪学习作为终身必修课、常修课,以党章为根本、以《条例》为重点、以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补充融会贯通学,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提高党性修养、增强纪律意识的过程。
二要把精准把握作为第一要务。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推动党的工作和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增写7条,修改6条,是《条例》增写条文最多的一章,重点突出了责任担当、履职用权、工作作风、保密安全等方面。比如,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为了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等等,充分体现了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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