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个人数据要素化并行不悖
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是数据的基本分类。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经过较长时期消费互联网的推动,个人数据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要素。目前,我国不断织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规则网,筑牢保障数据安全的防火墙,质效明显。然而,由于个人信息的敏感性和个人数据的特殊性,个人数据由信息载体向生产要素的转换机制尚不健全,更加充分地释放个人数据的要素价值还面临一系列障碍。
个人数据并不完全等同于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给予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而关于个人数据尚无明确的定义,我们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识和理解,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可见,所谓个人数据就是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个人信息的记录,换言之,就是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的记录。在数字化时代,我们所讨论的数据,特别是能够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仅指电子数据。这是因为,只有电子数据才能成为生产要素。因此,信息与数据的一般关系可以描述为:相对于信息,数据是记录载体;相对于数据,信息是被记录的内容。信息与数据,有着相互对应的关系。随着数据量的增加,在信息与数据相互对应的基础上,衍生出数据之间的相关性,构成了数据的独特价值,形成了对初始信息的超越。鉴于此,尽管数据是信息的记录载体,信息是被数据记录的内容,但是,数据并不完全等同于信息,个人数据并不完全等同于个人信息。
两法确立了保护与利用并重的立法目标,不可偏废。鉴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和数据安全的重要性,我国分别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对这两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切忌望文生义和断章取义。为此,有必要全面准确把握这两部法律的立法目标,以实现纲举目张,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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