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领域立法要处理好三对关系
每当新的重大科技成果出现,往往会对当时的法律制度提出挑战,影响甚至冲击着传统的法律原则。当前,新兴技术如基因编辑技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正逐渐融入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推动力,也对现代法律秩序及社会伦理带来新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立改废释纂并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新兴领域创新性、探索性的特征,我国先后制定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为新兴领域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加强新兴领域立法,既要坚持立法的一般原则,也要重视不同于传统领域立法工作的特殊之处,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
第一,监管和包容之间的关系。针对新兴领域的治理,有时会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情况。不能因市场出现一些问题就立即转向过度监管,也不能以包容的名义放弃必要的审慎监管,而是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因此,应当探索建立新兴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
一方面,新兴领域和新兴产业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和扶持,相关法律制度需要体现出对新兴产业的鼓励支持和法治保障,引导其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发展壮大,为其营造良好的科技开发、生产制造和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建立更为开放、理性的决策程序,重视立法调研和协商,对可能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风险要加强前瞻预防和及时引导,发挥法治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抑制科技发展负面效应的作用,防止新兴科学技术的滥用和失控,构建新技术研发应用的制度优势,积极应对新兴领域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针对平台经济的立法,就是监管与包容相结合的典型。近年来,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聚焦平台经济领域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针对平台经济的技术密集、数据密集和资本密集的特征,因势利导,疏堵结合,鼓励发展,配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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