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利用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一般档案资料,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
第二条外单位查阅档案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条利用档案一般只限在阅览室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一般档案应经过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重要的属专有技术、专利、引进技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条利用者未经允许不得摘抄、复制档案。确需摘抄复制档案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重要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折皱等。如发现上述问题,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借阅档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到期后仍需利用的:应向档案室说明情况,重新办理借阅手续。退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面核点,确认无误后方可注销登记,如发现有缺页、缺卷等现象,应立即追查处理,
第七条利用者借阅档案后,应办理退还手续,并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八条凡外出工作和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外出和调离前须归还所借档案,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每季度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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