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与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
土司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由中央王朝任命土司(土官)来治理本地、本民族事务的一种管理制度,主要在我国西南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兴盛于明代,清代走向衰落。但从土司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的整体历史看,由中央任命本地首领(土司或土官)治理本地的措施,在元代之前就已萌芽,即便到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司仍然发挥着重要的管理作用和社会影响。土司制度出现的时间早,持续的时间长,实施的区域广,它既充分尊重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又逐步促进不同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在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土司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基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创造的文明犹如满天星斗、交相辉映。在王朝国家出现之后,“大一统”的政治观念就植根于中华民族基因之中。历代中央王朝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均奉行“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一家的天下观,把边疆地区纳入国家体系之中。西南地区族群众多、成分复杂,《明史·湖广土司》就认为:“西南诸蛮,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汉之夜郎、靡莫、邛、莋、僰、爨之属皆是也。自巴、夔以东及湖、湘、岭峤,盘踞数千里,种类殊别”,要区别对待,灵活管理。
早在先秦时期,中央王朝就将西南地区纳入“五服”体系中。秦朝开始实行“羁縻”政策,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较为宽松的笼络和松散的管理。魏晋南北朝时实行边郡属国制,后被隋唐五代时期的羁縻府州县和安抚宣慰司所取代。宋代进一步细化了羁縻体系,以中央名义直接任命大量的土著官员、试行土司制度,制度性规定逐步清晰。元代创立了行省制度,并在辽阔的疆域内实行土司制度,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明承元制,完善了土司制度,并因地制宜推行土流参治、土流结合,出现由中央政府选派流官与少数民族土官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情况。清初完全承袭了明代的土司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明清易代的政治巨大变革时,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整体稳定。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