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阵亡将士的抚恤政策
明代近300年的王朝历史中,统治者历来重视阵亡将士的抚恤工作。他们深切地认识到,加强军队抚恤建设是取得战争胜利的关键,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阵亡将士的善后抚恤工作,势必影响到军队士气,使得将士离心,军心不稳;而阵亡将士家属如果不予优抚,也必将成为社会潜在隐患,更影响现役将士的情绪,进而削弱整支军队的战斗力。所以,明代十分重视对阵亡将士抚恤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从制度上加以保证,免去将士的身后之忧,借以稳定军心,凝聚和加强军队的战斗力。
对阵亡将士的嘉奖。明初,太祖对夺取全国政权立下功勋的有功将士多方笼络优待,同时对阵亡将士予以嘉奖优崇,屡次下令各处征进军士有阵亡者,“所在官司即与埋瘗,仍厚恤其家”,以此激励军心,继续进行统一战争。洪武三年大封功臣之后,太祖率群臣亲祭战殁功臣,“抚其兄弟子孙,俾食其禄”。随后“又设坛祭战殁军士,优养其父母妻子”,又命礼部“凡武臣有迁葬者,皆官备祭物,道里远者给其费”。通过官方祭奠,褒扬战殁将士,并对家属生计和迁葬事宜予以安排。此后祭奠这一抚恤形式历朝相沿不辍,重大战事后,明廷都要对战殁将士进行祭奠,并对其身后事制定了一系列优待政策。太祖曾立下法令,“天下卫所军士”阵亡者给丧费一石,即由官方出资埋葬,洪武十七年还专门派人收葬征云南阵亡将士。
明廷给予阵亡将士的军功奖励,主要以物质奖励和军职升袭为主。洪武十七年“银牌先锋朱真等十八人皆战殁云南,上命厚恤其家,官其子以百户”。正统元年录甘肃官军战殁功,赠予战殁将官官爵,并“各遣官赐祭,仍给米恤其家有差。旗军一百五十四人亦赐祭,人给米二石”。然而明初的军功奖励仍缺乏制度化,“皆临时取旨”,没有形成统一的法令规范,直到成化十四年兵部制定军功赏格,成文法性质的赏功条例才开始明令通行。条例按照阵亡将士作战地区和对象的不同,以作战对象的强弱为标准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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