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诬告行为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一则诬告陷害典型案例,2015年12月至2021年3月,孙某某在先后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和哈尔滨市某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期间,为使自身在提拔时获得竞争优势以及发泄对他人提任职务的不满,捏造事实,虚构举报人,撰写举报信60余封,指使他人向省纪委监委、哈尔滨市纪委监委等相关单位邮寄,反映哈尔滨市公安局6名党员干部行贿受贿、贪污、搞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问题。经查,孙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同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并涉嫌犯罪。给予孙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9月,哈尔滨市第八十八中学教师陈某某因对学校关于其工作岗位的安排等不满,向有关单位反映张某某贪污、违规吃喝、违规发放绩效工资、骚扰女教师等问题。经查,陈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1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认定陈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要求中指出,“加强诬告行为治理”。20XX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指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诬告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诬告行为包括以下类型。虚构事实诬告:捏造不存在的违法犯罪事实或其他不良行为来诬陷他人;夸大事实诬告:将他人的一些小过错或一般问题故意夸大,描述成严重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歪曲事实诬告:对真实发生的事情进行恶意的曲解和篡改,以达到诬陷他人的目的;无中生有诽谤: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恶意散布对他人不利的虚假言论;恶意举报诬告:明知他人没有问题,仍出于报复、嫉妒等不良动机进行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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