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统一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概括中华文明的起源时,归纳出三种形式,分别是裂变、撞击与融合,他用“满天星斗”来形象地总结中华文明的多元统一,结论便是古代各族人民在中华辽阔国土上创造了历史。的确,传世文献和考古发掘,都能证明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交流与融合,共同构建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其中自然也包含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就法律的起源而言,考古发现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习惯与制度,且这些习惯与制度,会随着人群的迁徙,发生碰撞与交融,乃至成就统一的文化。《尚书》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这是说在上古之时,作为华夏族之外的苗人,就已经创造了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这应该是传世文献中关于传统法律文化最早的记载。其后华夏部族征服了三苗,却不废其刑,反而将之运用于所辖各地,这便是盛行于先秦时期的“五刑”。
其后战国至秦汉时期,是我国传统帝制法制得以确立的时期。其间,中原王朝自然会制定法典和各项制度,用来治国理政,出现了诸如《秦律》《九章律》等著名法典。与此同时,周边少数民族同样注意用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如一向被称为马背上的民族匈奴各部,就曾经设范立制,史载:“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过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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