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鉴于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质押物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财产
1.甲方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2.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属于甲方,且质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限制或负担。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质押期限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具体时长]。
第四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甲方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
2.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债权,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第五条 质押财产的保险
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质押财产进行足额投保,并将乙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覆盖质押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质押财产的价值。
2.甲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保持保险的有效性。如甲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失效,乙方有权代为缴纳,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质押期间,如质押财产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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