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议事规则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人大内部议事程序和规则等事项的制度规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和基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这是人大依法履职、开展工作和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这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高度统一,能有力保证国家权力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组织推进各项事业。为规范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开人大议事规则制度化的先河。随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制定出台了各自的议事规则。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此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陆续通过地方人大议事规则。从性质上讲,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属于基本法律,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属于地方性法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议事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