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专业保障和人才支撑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落实《条例》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根据工作需要发挥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专业保障和人才支撑。
提供专业保障。《条例》第三十条中提到的“高等学校”是指除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以外的高等学校,如政法、水利、电力、交通、应急管理等专业型高校,这些高校在开展专业干部培训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科研院所”则具有专业和技术优势,比如,各级农业科学院(所)本身就承担着技术推广、人才培养等任务,在农业经济、乡村规划、农业资源开发等领域有专长,经过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以承担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培训任务。因此,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以外的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渠道的重要补充,目的在于引导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进一步发挥自身学术资源丰富、专业学科领域众多的特色和优势,特别是助推实现干部教育能力提升板块的专业培训,推动构建优势互补、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多元培训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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