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亲善远恶的德行自觉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围绕着“成人之道”即理想人格的培育这一命题,系统勾勒出关于理想人格的内涵要求及获致方法的宏大思想图谱。在这个过程中,智、仁、勇是理想人格的“三达德”,有耻、知耻成为形成光辉德行的路径共识。
耻是基于价值判断的情感表达。“耻”,古形作“恥”,《说文解字》释义为“辱也。从心,耳声”。明代《六书总要》进一步诠释:“恥,从心耳,会意,取闻过自愧之意。凡人心惭,则耳热面赤,是其验也。”可见,“耻”从词源学本意上可以解读为一种羞愧、屈辱的情感状态。“闻过自愧”则意味着,这种情感通常是在自身行为、思想发生偏差后,被动或主动反思、省察的一种内在反应。从这个意义上讲,耻感是一种可以推动人们自觉亲善远恶的道德情感。
早在殷商时期,古人就开始将耻感与过失相连。《尚书·说命下》记载:“予弗克俾厥后惟尧舜,其心愧耻,若挞于市。”商朝初年辅佐成汤的伊尹自我反省,认为自己身为国相却不能辅助君王成就尧舜盛业,内心的羞惭如同“挞于市”的耻辱。这种知过而愧的状态就是早期的德行萌芽。先秦时期的儒家学说就有着强烈的耻感取向,并将其看作是士大夫获得理想人格的基础。《论语·子路》讲:“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孟子·尽心上》则进一步以“耻之于人大矣”道出了存养“羞恶之心”的必要性。从此,耻正式上升为一种德行。随着时代的发展,“耻”在融入百姓日常生活中伦理化,在融入国家命运中政治化,强调国耻与养民知耻成了士大夫治国平天下的道德自觉与使命担当。
“耻”作为一种情感表达,带有鲜明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耻感来自个体反思自我行为与社会规范要求的差距;二是耻感来自他人对自身过错的评价。这就意味着,对于社会化存在的人来说,偶然情形下的“闻过自愧”并不等同于耻德。个体通过对伦理道德的学习,逐步构建起与历史条件相适应、与社会规范相协调的理性且稳定的价值评判标准,以此指导自身选择、校正言行偏差,如此才可称为由耻感到耻德的升华。换言之,耻德是一种融合了理性与情感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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