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隐性债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出科学部署。化解隐性债务存量、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是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提升财政操作空间、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之举。
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隐性债务多以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债,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式出现。
隐性债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隐蔽性。由于举债方式不规范,因此这类债务往往未被列入政府的正式预算和债务报告,而是分散于不同的融资主体和合同项目中。隐性债务的统计口径不一、信息披露不足,各主体间的债务数据难以整合。这种隐蔽性使其容易被忽视或低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加剧了地方财政的风险隐患。
二是“期限错配”。从用途上看,隐性债务主要集中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大众熟悉的“城投债”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些建设项目往往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慢,甚至许多项目不具备直接产生收益的能力。而通过融资平台等方式举债获得的资金周期较短、利息较高,使得债务资金的回收速度远远滞后于偿债期限,而项目收益也不足以偿还债务利息,这种“期限错配”的“赔本买卖”导致地方政府多采用借新还旧、滚动举债的方式维持资金链的运转,从而扩大了债务存量。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重要渠道,固定的偿债压力与波动的土地价格深度绑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偿债风险,加大了地方财政的脆弱性。
三是风险性。这些债务虽未纳入政府预算体系,但其本质是地方政府对公共项目资金需求的延伸。因此,隐性债务虽然名义上与政府脱钩,但实际上往往依赖地方财政承诺偿还,市场普遍预期地方政府会在债务违约时介入。这种隐性担保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风险预期,削弱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助长地方举债冲动,加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膨胀,带来巨大的财政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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