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思考
一、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予以明确的党内法规制度,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的有力举措。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重要手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创新。为全面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中央先后制定下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两部党内法规,构建起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党委宣传部等方面的主要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驳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党委宣传部作为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管理、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各级组织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应当注重了解考察对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党员干部应当增强党员意识,牢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决不允许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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