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科学方法,指出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关于改革和法治重大关系规律性认识的再强化、再提升。
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新时代新征程,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破除束缚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就是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健全,让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共同推进,让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一体深入。
一是以改革之力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集中体现在立法领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立法领域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在改革中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立法机关紧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针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难点堵点,抓紧制定、及时修改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同时,适应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治理需求,推动制定人工智能治理规则和数字治理规则。直面国际贸易环境的巨变,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特别是,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以立法形式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如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等重要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等。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