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删除权如何真正实现
在数字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下,公民的社会生活与互联网已经深度绑定。数字设备持续产生信息,每个人一切行动轨迹与社交图谱几乎都能以数字化形式记录,我们已经进入到一个一举一动都被数据记录和存储的时代,“数据化生存”成为我们每个人的真实写照。开放的社交平台、便捷的分享机制在丰富社会公众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抓取和采集也成为常态,数据隐私、信息安全以及算法偏见等问题也逐渐显现。每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处理应当具有决定权,如果希望从数据平台“退出”或希望自己的信息“被遗忘”,这一意愿应当在依法、合理的范围内受到尊重。在我国法律中,有一项权利与此密切相关,就是个人信息删除权。
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信息删除权旨在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更多的选择权与控制权,使其能够在个人信息被滥用、过时或不再需要时,将其从网络环境中自由移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涵盖范围、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免责条款、补救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并将个人信息删除权正式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其具体表述为:“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删除权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行使删除权:当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已达到目的或不再需要时,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删除信息;若个人先前已同意信息收集,但之后撤回同意,则有权要求删除;当信息处理行为违反了现有法律或合同约定,个人有权要求删除相关信息;如果信息处理者超期保存个人信息,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删除。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也作出了要求。在这些法律中,个人信息删除权被赋予了较为明确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数字信息时代维护信息自主的重要体现。尽管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相关法律保障已取得阶段性的进步,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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