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这是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对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相互关系形成的科学认识。因此,必须从人民民主的历史发展、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三个角度对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做整体和系统地把握。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认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人民民主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民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从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民主政体开始的。古希腊语中的“demokratia”最初的含义言指“多数人统治”或“人民的统治”,是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形成的一种治理方式,解决的问题就是公共意志如何有效形成并发挥治理作用。但在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存在过的“民主”只是人群中的特定人才能享有,即雅典城邦国家的所有公民,非公民身份的外邦人、奴隶及妇女等则不能成为享有“民主”的主体。
享有“民主”的主体从特定人群向不特定人群的拓展肇始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合理性出发,运用自然法假说,提出了世俗社会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学说,首次将“民主”主体扩展到一般意义上的“人民”的范围。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甚至将人权主体扩展到了具有自然人特征的一般意义上的“人”。美国在1787年制定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序言中也强调“我们人民”的主体地位。
真正在政治理论上对人民民主中的“人民”的内涵给出比较清晰的群体界定的是1918年列宁起草并成为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宪法性文件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该宣言首次将“人民”与“劳动”结合起来,把苏维埃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建立在工人、农民等劳动群众这一广泛的社会群体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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