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治疆政策与成效
1759年,清朝统一天山南北,宣称“准噶尔荡平,凡有旧游牧,皆我版图”,其地域包括天山南北、阿尔泰山东西以及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清朝治疆大致可划分为前期(1759—1825年)、中期(1826—1883年)和后期(1884—1911年),分别经历了创制、平乱和建省等阶段。清朝汲取历史经验、创新治理制度、不断改进措施,在各个时期因应治理需求,在政治、经济、司法、军事、财政、宗教等各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政治方面,新疆实现从军府制度到行省制度。1762年,清朝决定在新疆实行军府制,设总统伊犁等处将军(简称伊犁将军),统辖新疆军政事务。伊犁将军下设都统、参赞大臣、办事与领队各级大臣,分驻全疆各地,管理地方军政事务。在军府制下,清朝根据新疆各地情况实施不同的民政治理制度,在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沿用伯克制,但是废除伯克世袭制;对哈密、吐鲁番等地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土尔扈特诸部以及察哈尔蒙古则实行扎萨克制,封王赐爵;在乌鲁木齐、巴里坤和古城等汉族聚居地实行郡县制。1878年左宗棠消灭阿古柏收复新疆后,清政府于1884年建立行省制。巡抚为新疆最高行政军政长官,下设道、府、厅、州、县等行政机构;裁撤参赞和办事大臣,废除伯克制,削弱扎萨克制权限,蒙古等游牧民族事务归地方政府管理。军府制下这些多元化的扎萨克制、伯克制和郡县制等制度,是在传统制度基础上移植或改进而来,不过这些制度并非简单继承,而是得到了改造和完善,体现出创新性。例如,扎萨克制度原本用于喀尔喀蒙古,反映着满蒙贵族的独特关系,而清朝转用于哈密、吐鲁番等地维吾尔族;伯克制度经过改造后则转化为清朝的流官制度。新疆设立行省制度是西汉以来历代中央政府经营西域的结果,是清朝治疆的创新,也是历史性的变革。清政府改军府制为行省制,使西汉以降治疆制度发生历史性变革,实现了新疆与中原地区政治制度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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