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并依法纠治违规异地执法
近来,个别执法部门的违规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理,严重侵害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营商环境的污染。
从广义来看,“异地执法”包含异地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异地执法、司法判决异地执行等内容,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针对重大案件的跨区域刑事和行政综合执法。比如,为了打击和整治黑恶势力,中央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专案组或督导组,到某一地区开展相关的执法活动。它既可能包含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执法活动,又可能包含对相关涉案企业和普通公民的行政执法。二是单纯的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异地执法。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在异地实施犯罪行为后逃逸,或者案件涉及多个地区需要调查取证和抓捕工作。三是司法案件的异地审理。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当地司法机关可能存在不能依法公证办理案件的情况。四是民事司法裁判的异地执行。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民事裁判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情形。五是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地企业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合并管辖的异地执法。这种情况是个别地方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违法行为发生地”对外地企业进行立案管辖,将该企业在所有地区的违法行为合并进行全案管辖,进而对外地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给予高额罚款。六是个别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地企业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化处理的异地执法。这种情形主要是个别地方行政执法部门为利益所驱动,将外地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进而违法违规采取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等非正常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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