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和引用审计法规?
以修订后《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新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为一体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形成。如何正确理解和引用审计法规,从而达到规范审计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审计质量,是各级审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法律法规引用原则
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在审计监督中,特别要注意法律法规引用。
(一)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首先应正确认识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第一层次为法律,就是由全国人大包括人大常委会公布颁布的,包括宪法,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第二层次为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制定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包括国家审计准则、财政部制定的各项会计制度等;第四层次为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办法、通知等。
其次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应遵循引用层次最高,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原则。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或多或少地存在各个法律、法规、规章层次之间在相关内容上不一致的地方,甚至有相互抵触的现象,因此要求审计人员在依法定性和依法处理处罚时应注意法律法规的层次,在法律,法规,规章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层次最高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引用层次较高的;以次类推。对同一性质问题,两部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的.在引用时注意把握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新法优于旧法。
在适用法律法规上要遵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从法的效力范围看,法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不可以适用。因此,既不能引用过时的、失效的规定,也不能引用审计事项发生时还没有生效的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同类事项,普通法和特别法都有规定的,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普通法。在法的效力等级上,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应引用上位法;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引用上位法和下位法。
(二)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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