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快灵”立法重在务实管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明确要求“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面对层出不穷的新业态、新概念和新型社会关系,相关法律制度难免存在时间差、空白区。相对而言,“大块头”立法体系完整、内容完备,但制定周期长、难度大,“小快灵”立法则具有切口小、周期短、形式灵活等特点,有利于聚焦突出问题、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能够更好地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尤其是契合地方治理日趋精细化的要求,做到及时、精准、务实、可操作。
经过近年来的积极探索,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的“小快灵”立法,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急难愁盼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一些地方的“小快灵”立法仍面临形式主义困境。有的盲目追求“立得多”“立得快”,部分立法的症结未找准、下药未对症,主题小但缺少“干货”;部分立法原则性规范过多,缺少可操作性;部分立法同质化、碎片化,重复立法或相互抄袭,导致立法质量不高、实施效果差,既浪费了立法资源,也不利于快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小快灵”立法重在务实管用、解决问题,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应有之义。结合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和立法现实状况,“小快灵”立法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更多有益经验,做到“条条管用”“条条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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