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其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我们依据《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及《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工作时的具体操作。其中,政府法律顾问指的是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他们可以是内部法律顾问,也可以是外聘法律顾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确保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并在年初预算中合理安排经费,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将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而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则负责各自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这些机构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内部法律顾问通常从本单位的公职律师中选拔产生,而外聘法律顾问则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从《某某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和机构库名录》中挑选。
第二章任用与聘用
第六条在任用内部法律顾问时,我们注重双方的意愿与合意;而在聘用外聘法律顾问时,则遵循公开选聘的原则,同时辅以组织推荐和个别邀请的方式。对于公开选聘,各单位需根据实际需求提前发布选聘公告,并严格落实聘前公示和聘后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需满足以下条件:忠诚于宪法,遵守法律,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影响力,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律师需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法学专家则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职称;律师事务所应设立3年以上,工作制度完善,日常管理规范;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以及选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于公职律师担任的内部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将下发聘任文件。而对于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的外聘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将与专家个人或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这些合同将明确工作范围、方式、期限、服务人员、权利义务、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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