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调研材料
XX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
一、目前现状
工会维权根据对象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是面向职工维权,二是工会组织自身维权。着重就职工维权进行探讨,在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不能很好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与职工产生劳动争议时有发生,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不多、途径不畅,导致95%的争议案件经过仲裁、诉讼解决,极大的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
(一)基层组织缺位严重
1.《工会法》第十条规定,有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也应单独或者联合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选举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根据不完全调查统计,XX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制率达51%,未建立基层工会的企业职工入会率低,特别是农民工。非公有制企业存在主观故意拒绝成立工会组织情况,出现严重的“建会难”困境。
(二)援助组织机构不健全
由于专业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原因,尚不具备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延伸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企业的法律争议调解组织没有形成。集体协商质量、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同时,90%的律师被聘请为政府部门或企业的法律顾问,对解决职工劳动争议形成“一肩挑”现象。
(三)解决劳动争议能力差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三方解决机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企业、工会三方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合议庭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组成。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很多基层工会根本没能力调解。由于新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企业工会解决劳动争议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很多争议案件干脆跳过工会调解程序直接进入仲裁。
二、对策和建议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