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化解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纠纷的思考
一、我区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被拆迁户期望值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差异过大
XXXX年以来,全区完成征地近X万亩、拆迁XXXX余户、农转非约X.X万人,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有序,无群体上访事件,得到老百姓高度认可,已实施拆迁的现仅余XX户未达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占近六年实施房屋拆迁总户数的X.X%。该少部分未签协议被拆迁户认为市政府XX号令补偿标准过低,提出严重超越现行补偿政策的要求。
(二)为期望达到获取超越本地标准的理想化的补偿安置目的提起诉讼
一些被拆迁户为期望达到获取超越本地标准的理想化的补偿安置目的,网上聘请外地律师提起多次行政诉讼。律师先后从限期搬迁决定主体、征地拆迁程序等方面一案提起多起行政诉讼,并收取高额的诉讼代理费用。盲目信任律师的引导,对已经终审的诉求进行多次重复诉讼,导致诉讼代理费用至今还在累加递增中。高额的诉讼代理费用,致使该部分农户X年多来,坚持提出严重超越法规政策的过高要求,拒绝按政策规定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不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开展和被拆迁户问题的解决,导致该部分群体的矛盾至今难以化解,严重阻碍了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高额的诉讼代理费用导致被拆迁户即使被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后也拒绝按政策规定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三)其他地区征地拆迁政策带来的干扰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镇产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XX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X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自府函〔XXXX〕X**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村镇产权房屋拆迁适用依据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且只对拆迁安置标准作了规定,并未对拆迁程序、流程作出详细规定,各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系“各自探索”“相互取经”。并且拆迁补偿标准中缺项部分以及安置人口的具体认定等问题也是由各区县各自制定的补充办法,全市缺少统一的房屋拆迁实施流程和规范。再加上其他地区在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中存在一定的管理不规范现象,被征地拆迁群众相互交流比较,导致我区少数被拆迁户拒绝签订拆迁协议,漫天要价,甚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拖延时间,以谋求达到超越政策补偿标准的目的,对我区拆迁工作推进造成一定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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