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应知应会65题

1970-01-01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应知应会(65题)
    
目录
一、填空题(20题) 1
二、单项选择题(10题) 2
三、多项选择题(10题) 4
四、判断题(20题) 5
五、简答题(5题) 7


一、填空题(20题)

1.《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共有8章37条。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

4.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5.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6.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7.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8.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9.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

10.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11.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12.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13.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14. 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15.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16.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17.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18.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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