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
谈话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压实全县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主业意识,不
断增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理论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持续推进全县基层党组织全
面进步全面过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谈话制度(试
行)》(以下简称谈话制度)如下。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在日常工作或党委(党组)书记任职谈话、考核检查等工作中,应对全县各级党委(党
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进行谈话。
第二条
基层党委是落实谈话制度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层层开展、全
员覆盖的原则,履行谈话职责。
第三条
县直单位、国企、学校、医院党委(党组)可比照开展所属或归口管理党组织书记抓基
层党建谈话。乡镇党委可比照开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谈话。
二、谈话对象
第四条
县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长谈话对象: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单位、国企、学校、医院党委
(党组)书记。
第五条
乡镇党委书记谈话对象:村(社区)党委书记,乡镇直单位党组织书记。
三、基本方式
第六条
对新任职的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单位、国企、学校、医院党委(党组)书记,要把抓基
层党建工作作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由县委书记进行个别谈话,由县委组织部长进行专
项谈话。如有特殊情况,县委书记可委托县委副书记进行谈话。
第七条
结合年度党建述职评议会议,由县委组织部长统一对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单位、国企、
学校、医院党委(党组)书记进行抓基层党建工作集体谈话。
第八条
对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综合采取现场约谈和书
面函询等方式,随时进行谈话。
第九条
各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谈话方式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四、谈话内容
第十条
向谈话对象指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义、部署
和要求。指出党委(党组)书记抓党建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内容。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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