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共青团员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张兴
【关键词】:共青团员 权利 义务 【摘 要】:自“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从法学术语中发祥以来,不同社会科 学对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界定:如法学认知的“法律赋予并剥夺权利”、 自然认知的“天赋人权,不可转让亦不可剥夺”等。然而对义务的定义则稍显单 一,更多地体现在了法律或政治关系中对人的约束规则。在政党中,团体成员对 义务的履行往往被视为成员个人对政党的热爱与忠诚的体现;另一方面,在群团 组织中,由于其固有的政治属性,成员对义务的履行也在长久以来比对权利的要 求获得了更多的关注。当今时代,国家不断深化改革的局面也对共青团组织提出 了新的要求,群团组织更应该注意成员权利、义务的统一性。界定共青团员权利 义务的统一性,我们应该做到全面认识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深入了解中国 共产党和中国共青团组织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在联系,积极思考共青团员权利义 务的统一路径,探索共青团员权利义务关系的新架构。
多元视角下的权利与义务界定
权利和义务本系法律术语,但随着社会发展,“权利”这一概念渐渐得到了 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不同门类社会科学的关注和界定,演变成为一个多元 概念——其中包括法律权利观、自然权利观和社会权利观等。而“义务”一词却 始终扮演者一种特定的角色,侧重于与权利相对应的法律、规则约束和一种服从 的责任。不同社会科学对权利的认知不尽相同,然而对义务的观点却渐趋一致—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3 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2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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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发端于罗马法,英国历史法学派人物梅因称 之为“概括的权利”2。因此在法学中,权利被定义成为“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 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经典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权利是由国家创制 的法律来规定的,因而法律同时可以限制和剥夺权利。相比之下,义务的概念略 显单薄:义务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 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3 ;一般法理上的义务也可以 理解为“由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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