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
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约谈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公章)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约谈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
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
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
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
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环境保护部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
到位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
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经环境保护部现场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
行政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
(二)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
生态环境安全或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的;
(三)行政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长期未纠正的;
(四)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
理等目标任务的;
(五)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
(六)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
(七)行政区内干预、伪造监测数据问题突出的;
(八)行政区内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的;
(九)行政区内发生或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
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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