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XX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XXXX〕XX号)和《XX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X府发〔XXXX〕XX号)和《XX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X府发〔XXXX〕X号),结合本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到XXXX年,全面建立与我XX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XXXX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
(一)在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的残疾儿童救助。
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按每人不低于XXXXX元标准(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X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XXXXX元的,结余费用在项目中综合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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