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副院长树立和践行正确学习教育研讨发言材料

2026-04-10

中级法院副院长树立和践行正确学习教育研讨发言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根据院党组关于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统一安排,今天我结合近期学习和自身分管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深化思想认识,筑牢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政治根基


政绩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决定着我们的工作方向和行为准则。通过系统学习,我感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首要在于解决思想根子问题,必须在理论清醒和政治坚定中,不断夯实为党尽责、为民造福的思想根基。


(一)深刻领悟 “政绩为谁而树” 的根本立场


总书记强调,“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为我们指明了政绩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工作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我们手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归根结底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作为一名法官,特别是院领导干部,必须时刻自省:我们追求的业绩,究竟是为了个人的升迁、单位的排名,还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必须常怀 “如我在诉” 的为民情怀,把群众的急难愁盼当作自己的心头大事。无论是执行案件中胜诉权益的兑现,还是行政诉讼中合法权益的维护,抑或是金融纠纷中市场秩序的规范,最终的衡量标尺,都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深刻领悟 “树什么样的政绩” 的价值取向


正确的政绩,是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在司法领域,这绝非一串漂亮的结案率、调撤率数据,更不是为了应付检查、迎接考核而堆砌的表面文章。作为分管院领导,我清醒地认识到,要正确处理 “显绩” 与 “潜绩” 的关系。化解一个信访积案、执行到位一笔 “骨头案”,是看得见的 “显绩”;但通过一个行政判决,推动一个行业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通过一个金融案例,防范化解一个区域性金融风险,这些是短期内不易察觉,但功在长远、利在根本的 “潜绩”。我们必须摒弃急功近利的思想,既要抓好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多做打基础、利长远、固根本的工作,创造出真正有价值、有分量、惠及长远的司法政绩。


(三)深刻领悟 “靠什么树政绩” 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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