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完善”到“积极”——读懂文化经济政策的新变化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积极的文化经济政策”。此前,“积极”的政策定性主要用于宏观经济领域,此次是首次系统性延伸至文化经济领域。一词之变,绝非偶然的措辞调整,而是对文化与经济关系的一次重新定位:文化经济政策由文化建设的配套安排,升格为国家宏观政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稳增长、扩内需、育动能的重要工具,积极的文化经济政策展现更开放更宽松的制度发展新态势。读懂这一变化从何而来、意欲何为、如何落地,是把握“十五五”时期文化发展主动权的前提。
文化经济政策的演进脉络。一般来说,文化经济政策是指国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投资、用地、价格、贸易等经济手段,调节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以实现文化发展目标的政策总和。它处在文化与经济两大系统的交汇点上,一端连着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和社会效益,一端连着文化的商品属性和经济效益,是国家治理在文化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工具。
文化经济政策进入我国政策文件已逾30年。1991年,国务院批转原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要求各级政府对文化事业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政策上加以引导,资金上予以支持,文化经济政策由此进入国家政策文本;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文化事业的有关经济政策”;1994年起,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机关报刊、大中小学课本等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99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2000年又出台《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政策框架沿用至今。30多年来,这套政策长期承担补偿性、保障性功能: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税收过渡、宣传文化领域的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兜底,政策关键词始终是“制定”和“完善”。直到党的二十届三中X会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表述仍然是“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完善文化经济政策”。2025年,“十五五”规划建议在同一条目中并列部署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培育优秀文化企业和品牌、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与实施积极的文化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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